朝教发[2020]1号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7-01 来源:安全体卫艺科点击: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市直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全省公安机关加快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朝阳市校园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全省公安机关加快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校园内外安全防范能力及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为学习、工作、生活营造更好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保管理机制,按标准配备保安人员。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七)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九)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机制和管理体系。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三条 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按教育部、公安部要求,2019年底前达到“四个百分之百”,:中小学与城市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中小学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中小学与城市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校园“护学岗”设置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达到“四个百分之百”,城镇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城市幼儿园封闭化管理达到100%;城镇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校园“护学岗”设置率达到100% 2021年底前,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乡村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城镇幼儿园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乡村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达到100%2022年底前,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完全实现 “三个百分之百”,:全市城乡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达到 100%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第四条 建立完善校园一键式紧急报警系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在校园技防建设部分,要求学校门卫室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在突发紧急状态下一键报警、一键呼救,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报警信息以各种通信手段通知110接警中心、第三方有运维联网报警资质的保安公司,做到及时有效出警、处警,最大限度的缩短报警时间,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效率,实现网格内各维稳力量的群防群治、一呼百应,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建立健全校园保安管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保安人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人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人员。高校保卫人员应当按照不低于在校师生人数4:1000的标准配备:在编保卫干部人数,要按照1:1000配备,对于5000人以下的学校不少于6,500010000人的学校7-11,1000020000万人的学校11-18,20000人以上的学校不少于20人。多校址学校应根据校园安全管理需要,适当增加干部编制。要按照保卫干部的2倍以上配备校卫队人员,要按照校园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保安人员和各岗位职守人员。

      第六条 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防护盾牌(1/)、防刺背心(1/)、防割手套(1/)、橡胶警棍(1/)、强光电筒(1/),自卫喷雾剂(1/)、安全钢叉2套。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门禁管控。学校要建立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学生上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无关人员、车辆出入学校,学生出入校园加强核查与登记。

    第八条 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维修制度,每季度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栏杆、防护网、体育场馆、楼体外贴面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记录。对新建或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实学生就寝点名查铺、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安全巡查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应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在学校有住宿条件、能满足住宿需求的情况下,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

    第十条 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控,严格运输、贮存、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各类活动安全管控。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并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预防交通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学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预防学生溺水。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在事故多发水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

    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十六条传染病防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传染病防控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    的各项制度,做好常见病防治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卫生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预防踩踏。加强学校预防踩踏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引导,建立预案,强化检查,完善设施,从制度、教育及重点部位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及家长了解和掌握预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识,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项教育,联合综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应用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杜绝各种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校园网上散布。

    第二十条 反恐怖、反邪教、禁毒。严格落实国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项要求,成立各级反恐防爆、反邪教领导小组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预案,制定学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隐患整改工作,强化门禁管控,落实重点人员稳控措施,抓好重要时段、特殊时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

     

    {C}第四章 {C}{C}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细、抓常、抓实。要在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实施能力,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等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用,落实校园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命教育、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 安全预防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校园安全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过自查、抽查,明察、暗访,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功能室、学生食堂、宿舍楼、校门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学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教育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做好铺垫。

    (二)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安全和出入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协调机制的优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校责任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推进和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一键报警系统发出警报后,要求报警服务单位要及时进行响应处置,确有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在接到上报后要及时出警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发生师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师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宣传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接受非官方媒体采访。

    第三十三条 坚持法治思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安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

    第四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项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指南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或者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