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时间:2020-12-21 来源:办公室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中,如行政许可等,应当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进行文字记录。

    有条件的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中,如行政处罚等,应对立案审查等予以文字记录。情况紧急,立案审查等文书无法按照法定要求或执法文书格式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执法程序启动24小时内补报。

    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案件登记、受理、处理、答复等进行文字记录。

    对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第十条 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制作核查记录等文书;

    (五)需要按规定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证据物品清单等文书;

    (七)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八)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九)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取证方式。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对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作出执法决定前应按照《朝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邮寄送达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应载明所邮寄的执法文书名称、文号,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等。

    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对送达过程予以音像记录。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证上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前,应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并对强制执行结果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规范立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移交给本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局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为行政执法处室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由执法处室提出申请并列入本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采购。

    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本处室执法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文书记录、音像记录和设备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制度等配套制度,有关工作应符合相应的制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执法处室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数据分析,将分析结果有效运用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行政执法处室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将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执法处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未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文字或音像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