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和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21 来源:办公室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防范行政执法工作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所采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录相机和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行政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应按照《朝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朝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有关程序和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音像记录的。

    第五条 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进行现场音像记录,但未予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案卷中写明原因。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朝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做到着装庄重得体,举止文明,用语规范,礼貌待人。

    第八条 视频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合适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受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包括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的执法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并在执法案卷中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从设备中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音像记录信息应存储于行政执法处室的专门办公电脑或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3年(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音像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为行政执法处室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由执法处室提出申请并列入本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采购。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对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记录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或用于摄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专人维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点击查看:
    朝阳市教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