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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督导“带电长牙”!《辽宁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来啦!
    时间:2022-08-24 来源:教育督导室点击: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辽宁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多年来,在督促推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问责制度不健全,致使教育督导权威性、严肃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影响了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发挥。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和中央组织部等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2021年7月印发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为此,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在认真研读、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经省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报请省政府领导审签后,2022年6月24日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印发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大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问责主体。明确了《实施细则》问责主体。

    二是问责对象。明确了《实施细则》问责对象。

    三是问责情形。分别针对被督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的工作人员,具体列出应当问责的各种失职失责情形。

    四是问责原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要遵循的原则。

    五是问责方式。明确了实施问责的主体和督办整改、督导通报、约谈、公开批评、资源调整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以及行政处罚、移交违法犯罪线索等处置方式。

    四是免责、轻责和重责。结合《问责办法》问责情形,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列出了可以不予问责、免予问责、从轻问责、减轻问责以及从重问责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六是问责程序。明确了启动问责、实施问责应经过的程序,以及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如何申请复核和申诉。

    七是相关说明。《实施细则》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点

    《实施细则》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厘清了教育督导问责主体的职责分工,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并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照《问责办法》中“问责情形”概括性条款,按照不能有漏项、扩充有依据的原则逐条进行了细化,使问责情形更加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利于精准实施问责。

    三是学习借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督导问责应遵循的原则,即“失责必问、于法有据,分级实施、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厚爱,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实施细则》是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和落实《问责办法》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盯未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动教育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