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1-19 来源: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科)点击: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幼儿园:

    为保障我市学前教育事业优质普惠发展,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8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遵循“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全市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五星级园650元/生·月,四星级园500元/生·月,三星级园300元/生·月,二星级园200元/生·月,一星级园120元/生·月,未定级园80元/生·月。各乡镇中心园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档次,以便于有更多农村儿童能享受到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授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补贴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上限标准,其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为联盟办园的,按照签订的联盟协议收取;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伙食费、代收费收费标准。伙食费和代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根据市场物价浮动情况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三、收费及报销政策。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因故退、转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的费用报销问题,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朝价发〔1995〕61号)中费用报销方法执行。

    四、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强化收费监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所有伙食费必须用于幼儿,不允许有结余、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各县(市)区要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并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学前教育在园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朝教〔2017〕124号)有关要求进行资助。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着力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规定,有效遏制学前教育乱收费现象。对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原《关于重新明确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朝发改发〔2019〕387号)废止。执行期间,国、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