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四星级幼儿园评估定级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23 来源: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科)点击: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师进修学院,市教育幼儿园: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关于推动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24年四星级幼儿园评估定级及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评估及复查对象

    1.晋级对象:各县(市)区申报并初审合格的幼儿园。

    2.复查对象:所有四星级满两年的幼儿园,本次四星级复查以抽检形式进行,具体抽检园所数量根据本地区复查总数量的比例进行抽取。

    二、评估及复查时间

    2024年9月18日—28日。具体到园时间由各组决定。

    三、评估程序及要求

    (一)上报材料及时间

    1.幼儿园:将自评分析报告、自评表上报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 区教育局:一是认真把关、审阅参评园所的自评报告和汇报材料;二是对参评四星级幼儿园进行初评并打分加盖教育局公章。

    3.材料上报时间:所有参评的园所将自评分析报告、自评表、赋分表(空表)加盖园所公章准备好,待评估组实地评估时上交评估组。

    (二)实地评估。听取园长汇报;审査幼儿园自查报告和量化定级评分表;实地察看园容园貌、园舍、安全、卫生保健设备设施配备及其有效利用情况;重点随机查看幼儿活动的过程,观察幼儿发展情况;开展教职工座谈;电话随访家长;查阅卫生保健工作、教师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示范作用等过程性档案资料。

    (三)评议反馈。评估组整理、分析评估信息,对照《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2023年修订)》各项指标进行评定和打分,经评估小组全体人员综合评议分析后,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参评幼儿园现场反馈。

    (四)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实施,市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共同完成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的一星、二星、三星幼儿园的进行评估认定;同时负责四星级幼儿园的初评和申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四星级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对向省厅申报五星级幼儿园的园所进行初评。

    2.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9月末之前完成本年度一至三星级幼儿园的评定及文件通报工作,并于9月29日前将通报文件上报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全市所有星级幼儿园进行通报,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将根据文件认定全市普惠性学位数的完成情况。

    3.星级牌匾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安排制作,其尺寸规格、字号大小等标准不变;10月末应完成牌匾的回收和悬挂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性及幼儿园评估工作,对评星定级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过程中回收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园所,幼儿园名称、法人发生变化的园所,可以简化程序、提前评估;评定前要组织参与星级评估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2023年修订)》,安排属地幼儿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查,严格按评审标准做好各星级幼儿园的评定申报工作,确保全市评星定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职责。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评估认定和申报工作,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公布投诉、申诉电话,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评估认定的一星、二星、三星幼儿园进行抽样复评,对因违反评估程序、不坚持标准评估造成影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星级幼儿园评估工作将作为年度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